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2007年对该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年检时,收取148元属于乱收费。原告因而要求被告返还其148元。6月10日,该案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指出,2007年4月25日,其到被告处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收取了代码证工本费18元(正本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IC卡工本费40元,共148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代码证书副本和代码IC卡,要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原告认为,在年检时,其并没有提出发放副本和代码证IC卡,因而被告是强行向其收取这部分费用。而且,每年年检都收取IC卡工本费也是乱收费,不向其提供技术服务却收取90元的技术服务费也是乱收费。
被告答辩指出,组织机构在办理银行账户、税务、社会保险等手续时要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果不给办理副本,必然影响相关手续办理。被告不承认发放过IC卡,而只是发放了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该卡已在全省银行信贷登记、机动车登记管理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所以也有发放必要。
被告认为,原告在2007年年检时,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到期,应该换发代码证。原告当时未提出不要代码证副本和公共信息卡,这样被告才向其收取了这两项费用。所以,不存在强制收费和超范围收费的情况。
原告针对被告共提出三起行*诉讼,当日这三个案件都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