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09年1月21日 广西天华编辑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财*部近日制订下发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区域设立分所。
该文件还分别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