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0年1月29日 广西天华编辑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中介鉴证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山西省财*厅下发《关于对医院、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通知》(晋财注[2010]1号)。文件指出,从2009年度起,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文件规定,实施审计的非营利组织范围包括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和各类基金会等。 年度报表审计的范围包括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各非营利组织在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须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