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策问题的公告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12-01-04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广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2011年12月31日颁布  广西天华编辑

  为加强房产交易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区个人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税收*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的税费:
  (一)分税种计算缴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
  (一)分税种计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算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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