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年4月15日颁布 广西天华编辑
关于《纳税人投资*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纳税人投资*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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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投资*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地区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合作,投资*土地改造项目,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投资方向*土地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并承担项目风险和损益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征收营业税。投资方在协助*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整治等工作的过程中,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直接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并未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对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取得的设计费和施工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