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下一篇:最后一页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广西注协积极推进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劳保费调剂管理鉴证业务
中注协:造假频出 需加强对会计所检查
我所与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
广西首个PPP模式试点项目落地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