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网 2008年2月3日 广西天华编辑
身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李某却胡乱签发审计报告,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定为无罪。昨日,李某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处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本案也由此成为江汉区法院追究审计责任的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武汉中级法院的委托,对几家公司(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武汉公司、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岭丰实业公司等)在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2年时段的财务往来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
李某违反审计准则,指派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周某、左某单独进行审计工作;在审计证据收集不全、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下,仍然定稿、审核、签发了一份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被法院采信,导致相关案件的嫌疑人被判无罪。
其后,经再次审计,发现李某出具的这份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法院重审该案,以犯有挪用公款罪将犯罪嫌疑人判刑12年。
法院昨日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